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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 用電方禁止有下列竊電行為
發布時間:2015-02-09 瀏覽次數:504 返回列表
用電方禁止有下列竊電行為:
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量計量裝置;
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量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二、發現竊電行為處理: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可當場中止供電。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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