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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 2012年實驗室能力驗證計劃公布
發布時間:2012-04-08 瀏覽次數:312 返回列表
2012年3月27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2012年實驗室能力驗證計劃通知,通知如下: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項目承擔單位:
為了持續加強實驗室檢驗檢測能力水平建設,國家認監委決定2012年在社會重點關注的檢測領域組織開展實驗室能力驗證工作。經過對有關單位申報的180余項能力驗證項目的研究和篩選,認監委*終在食品、動植衛檢疫、輕工、紡織、建材等檢測領域確定了35個項目作為國家認監委2012年實驗室能力驗證計劃,其中A類項目16項(見附件1)、B類項目19項(見附件2)。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對象
(一)已經獲得本《通知》所列A類能力驗證項目中相關檢驗檢測項目資質認定的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實驗室)、各省級(含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所)、各相關部委或行業產品質檢中心、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必須參加相關A類能力驗證項目;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向國家認監委提交書面申請;
其他實驗室可根據實際需要自愿參加A類能力驗證項目;
(二)實驗室可根據需要自愿報名參加B類能力驗證項目;
二、工作要求
(一)對地方兩局、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和行業評審組的要求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有關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應當及時組織轄區和行業內的相關實驗室積極報名參加國家認監委2012年能力驗證計劃。
認監委組織的能力驗證計劃已經與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CNAS)進行了前期協調和溝通;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將為認監委組織的能力驗證計劃提供技術支持。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的工作要求
1.各項目承擔單位(能力驗證提供者)應當高度重視所承擔的能力驗證工作,配備足夠的資源,保證認監委能力驗證項目順利、按時、可靠實施;
2.認真做好能力驗證方案設計工作,填寫方案設計書(見附件3),并于4月25日前上報認監委實驗室部備案,經能力驗證專家審核后方可實施;方案設計和執行人員必須參加實驗室能力驗證技術培訓(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初次承擔認監委能力驗證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方案設計、樣品制備、樣品均勻性和穩定性檢測、結果統計和評價等重要技術環節尋求具有該領域能力驗證組織經驗或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機構的協助;
4.認真通知和邀請相關實驗室報名參加,并注意跟蹤落實;對于必須參加認監委A類能力驗證項目但無故不參加的實驗室,應匯總后及時向認監委報告;
5.在樣品設計環節應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實驗室間串通的情況,樣品設計不能單一化、簡單化;能力驗證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實驗室的串通和比對行為,應及時向認監委反映;
6.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將樣品的制備情況、樣品均勻性和穩定性檢驗結果上報認監委備案后,方可向參試實驗室發送測試樣品;項目的初測、補測統計結果應當及時上報認監委備案后,方可向參試實驗室發放結果通知;項目*終通過認監委組織的總結驗收后,方可向參加實驗室發放技術報告;
7.總體時間和進度要求:4月25號前完成能力驗證方案設計,并向有關實驗室發放邀請參加的通知;7月底之前完成樣品的制備和均勻性、穩定性檢測;8月底之前完成初次測試樣品發放和檢測結果收集、統計、判定;9月底之前完成補測樣品發放和檢測結果收集、統計、判定;10月底之前完成*后技術總結并上報。提前完成進度要求的項目單位可及時向認監委提交驗收申請。
(三)對參加實驗室的要求
實驗室能力驗證計劃的目的是通過考核和比對,幫助實驗室及時發現質量管理和檢測技術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相關實驗室提高能力水平,參加實驗室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能力驗證活動的本質,按照能力驗證項目承擔單位的要求如實報送檢驗檢測結果。初測結果可疑或離群的實驗室可報名參加補測;補測后結果仍可疑或離群的實驗室,應當主動采取整改和驗證措施。
三、費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須參加A類能力驗證項目的實驗室可以免交相關A類能力驗證項目的初測費用(如需參加補測,需向項目承擔單位交納補測費用)。
自愿參加本《通知》中A類或B類能力驗證項目的實驗室應向項目承擔單位交納能力驗證成本費。
四、能力驗證結果的公布和使用
國家認監委將在所有項目驗收完畢后公布參加2012年認監委能力驗證計劃結果滿意的實驗室名單,并通過項目承擔單位向取得滿意結果的實驗室頒發能力驗證滿意結果證書。
取得滿意結果的實驗室2013年度接受資質認定(計量認證、驗收、授權)和實驗室認可評審時,可根據情況免于該項目的現場考核。對于首次申請實驗室資質認定或認可的,計入實驗室參加能力驗證記錄。相關部門在相關檢測領域布置任務時,應優先選擇獲得滿意結果的實驗室。
各有關單位在能力驗證計劃實施當中遇到問題,可隨時與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聯系。
聯系人 : 郭 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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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報名參加相關能力驗證項目的實驗室可直接與具體承擔能力驗證項目的單位聯系報名,聯系方式詳見附件。(來源:國家認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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