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隔離變壓器安裝方式及注意事項隔離變壓器是一種常見的電力設備,用于將電能從一個電路傳輸到另一個電路,同時實現電氣隔離。在安裝隔離變壓器時,需要注意一些
-
低頻變壓器使用指南:安全操作與維護要點低頻變壓器是一種常見的電力設備,廣泛應用于工業生產和電力系統中。由于其特殊的工作原理和高壓電流的存在,使用低頻變壓器需要
-
照明變壓器故障排查與解決方案照明變壓器是現代照明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長時間使用、環境因素以及設備老化等原因,照明變壓器常常會出現各種故
-
干式變壓器型號有哪些?在電力傳輸和配電系統中,變壓器是不可或缺的設備之一。干式變壓器作為一種常見的變壓器類型,具有許多優點,如可靠性高、維護簡
據了解,青海省近期發布《青海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指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原則上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公共文體場館、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等市政項目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關于印發《青海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政府及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供電公司:
《青海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報請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財政廳 省環境保護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商務廳 省安全監管局
省質監局
2018年3月20日
青海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13日。
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個人住宅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私人用車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具備條件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國道省道沿線、交通樞紐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其中高速公路服務區、國道省道沿線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省能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充電設施規劃,省直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做好與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路網規劃和配電網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
第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本著“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市場主導、政策支持,適應省情、通用開放”的原則,到“十三五”末在全省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以及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充電設施體系。
第七條 規劃建設的各類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應按以下要求進行配置: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原則上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公共文體場館、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等市政項目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老舊小區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放寬,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實施,在2020年前達到總停車位的10。
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滿足以上配置基礎上增建各類充電設施,滿足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青海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
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的市州或縣級發改部門備案。
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已有的公共停車場、公交場站,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停車場或已批準建設的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只需向當地縣級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新增用地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須經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辦理用地手續、規劃許可證手續等,向當地縣級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
自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利用已有場地建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只需向當地縣級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城市、農牧區居民建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簡化程序,協助建設。
第九條 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及工程施工資格。
充電設施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
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十條 充電設施的建設條件和標準。
企業在住宅小區停車場內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取得2/3以上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專用充電設施無需建設協議,只需按照相關要求報裝。
獨立占地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充電樁應不少于5個,且樁間距不大于10米,總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充電設施的充電設備須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由于創新、技術進步等因素出現的暫無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明確規定的情形,可暫按企業標準執行。
充電設施建設應按有關規定到縣級供電公司辦理業擴報裝手續。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經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
遵循國家及本省的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及時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和改造。
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提供充電設施維護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第十二條 公用充電設施的運營需滿足以下條件:
須按有關標準自行組織供電設施安全驗收。
須對外開放經營。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專用樁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應優先滿足內部工作人員充電需求。
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備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充電設備、計量器具、安全標識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三條 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專業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在此過程中,充電設施的所有權人財產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運營單位負責充電設施的安全規范運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簡化項目審批程序。
省市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依法依規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電網企業應簡化報裝手續,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或個人設置門檻。
各市、州應明確充電設施項目備案、建設、電力報裝,竣工驗收、運營等執行細則。
第十五條 落實完善財稅、價格、金融支持政策。
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上有關財稅支持政策,調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積極性。
對充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2020年前,對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結合電動汽車發展水平和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和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價格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通過PPP、眾籌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強化用地支持。
市、縣國土部門要依據國家和省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用地支持力度。
鼓勵在停車場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加強組織。充分依托青政辦〔2015〕77號成立的省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小組,加強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推進問題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強化安全管理。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管理職責加強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充電設施運營和使用單位或個人,要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明確責任主體。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設施建設管理作為專項管理內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協同推進和考核監督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